【網路誹謗】
這是一個網友的案件,起因在於對方(原告)片面指控我們客戶的公司侵權,我們客戶確信自己公司在對方公司成立之前即已取得相關授權,所以在網路上跟對方吵起來,並且引用對方網站上的產品圖片與自己公司的圖片作對比。
當然了,網路吵架沒好話,「專利蟑螂」、「不要臉」、「膨風」……都是一送出到網路上就收不回來的。對方不僅告「公然侮辱」及「加重(文字)誹謗」,連侵害著作權(因為下載對方的產品圖片即構成一個重製行為,和自己的產品進行對比又構成改作,改作完畢後上傳後又構成另一個重製行為)也一併提告。
開庭時,我們舉出了客戶公司最早開始使用相關著作的證據,讓檢察官形成對客戶有利的心證。說真的,面對一個事實上沒有著作權卻到處興訟、收取和解金或授權金的原告,要求被告心平氣和的在網路上討論似乎也有些強人所難。
總之,很高興遇上一位明理的檢察官,讓我們不負當事人所託,獲得不起訴處分。也希望對方能從本案學到教訓,不要以為網友都是好欺負的!
【捷報】
本所針對某一網路誹謗及著作權侵害爭議,代理被告進行辯護,順利獲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地檢署於不起訴處分書中指出,告訴人與被告公司間,就相關商品之「著作權歸屬尚有爭議」。被告之發文及留言「顯係伴隨各該質問及其所見所聞而為之意見表達及個人主觀感受,則其辯稱伊無誹謗之犯意等語,尚非全然無稽。」被告指責告訴人「膨風」、「不要臉」等語係屬「洩憤之詞」,「或有未盡得體之處,但究非杜撰子虛烏有之事,或毫無意義之謾罵,是尚難以被告有此等用語,即驟認其有侮辱真實惡意之意圖。」
另就侵害著作權部分,被告引用告訴人照片之目的,「乃在於將告訴人之設計與被告之設計進行比較,評論 [相關商品] 之著作權糾紛。……為評比他人與自己之產品……而衍生之著作利用行為,就促進消費資訊透明及流通之角度而言,實有社會公共利益存在,……且為不得不然。」「本件被告使用告訴人上開照片,係為評論之必要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未逾越合理範圍,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規定。」
本件係由本所葉慶元合夥律師及黃士洋資深律師共同擔任被告辯護人;葉律師為我國網路言論自由法制專家,自1996年起即開始進行相關研究,並以此為題分別自國立台北大學及美國賓系法尼亞大學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葉律師及黃律師並有豐富的網路誹謗訴訟經驗,曾代表郝龍斌、洪秀柱等公眾人物進行相關訴訟。